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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|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出台:全面压实责任,筑牢食品安全防线
发表时间:2025-12-30 16:36:46  浏览次数:91  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,这是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新业态、新模式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。办法以“压实责任、防控风险、规范行为”为核心,对长期存在的责任不清、监管盲区等问题作出系统回应,标志着我国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迈入更加规范、严格的新阶段。
一是明确监管边界,委托生产“全覆盖”。
办法首次对食品委托生产作出清晰界定,将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,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生产环节并交付产品的行为统一纳入监管。同时,将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、来料加工、贴牌生产等常见形式一并纳入,避免通过“换名目”规避监管,有效堵住制度漏洞。
二是严把准入关口,压实资质要求。
办法对委托双方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。委托方不仅要依法取得许可或完成备案,还必须具备对受托方实施监督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;受托方则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和实际生产保障能力,严禁超范围、超能力接受委托,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。
三是细化责任分工,防止责任“空转”。
针对实践中“只委托、不负责”“只生产、不担责”的问题,办法对委托双方在原料查验、标签标识、检验留样、食品安全自查、召回等关键环节的责任进行细化。委托方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、配备管理人员并实施监督;受托方对具体生产行为负责,形成责任清晰、相互制约的管理闭环。
四是规范合同管理,杜绝责任转嫁。
办法明确委托生产合同必须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,严禁通过合同约定或借助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等形式,变相减轻或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,强化“法定责任不可约定排除”的监管原则。
五是建立报告制度,提升监管透明度。
委托生产合同订立、变更或终止后,委托双方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,为监管部门掌握委托生产动态、实施精准监管提供制度支撑。
六是强化协同监管与执法震慑。
办法要求将委托生产行为全面纳入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,推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监管协作。同时,加大执法力度,对违法行为设定明确罚则,并在案件查处中实行“倒查机制”,对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,显著提高违法成本。
总体来看,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通过制度化、精细化的监管安排,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推动食品委托生产从“重效率、轻责任”向“守底线、强规范”转变,对于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、保障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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